平乐中智能科技,平乐中智能科技怎么样

 桦工科技网    2024-03-19 21:24:01 发布   智能科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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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. 如何看待轰动全广西的“平乐2.9案”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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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对这个事件的看法是,这个梁某平常就嚣张跋扈,横行霸道惯了的,之前没有受到惩罚,只是时机未到。习惯成自然,不知收敛,终归会去到它应该去的地方。俗话说得好,"天作孽犹可活,自作孽不可活","不是不报,时候未到"。这件事他犯了太多的法,等待他的将是牢狱之灾,谁也救不了他。

  • 我们来看看他究竟犯了哪些严重的法?
  • 首先是违反了《交通安全法规》中的酒驾、醉驾规定。处罚标准附上。

  • 其次他犯了寻衅滋事、故意伤害罪。判处标准附上。


  • 然后他犯了交通肇事罪。处罚标准附上。
  • 最后他涉嫌犯了最严重的袭警罪。袭警造成轻伤以下后果的可以构成妨害公务罪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拘役,管制或者罚金,但是造成重伤后果的,则以雇人伤人罪论处,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致人死亡,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,造成严重残疾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
了解了以上这些,是不是大快人心?这就叫作恶多端终有报,不是不报,时候未到。

遵纪守法,老实做人,才是处事根本。

案情不再细说,这里只谈警察的处置方法,有人说这样的人可以直接击毙。从法律上看当然没问题,驾车冲撞警方车辆,已经对警察生命构成威胁,击毙在法律上可以的。可现实是,警察一旦开强,一旦将嫌疑人击毙,嫌疑人的家属会如何做?大家可以想象得到!警察会承受怎样的压力大家从之前的案例也能猜到。这就是可悲的现实,面对这样穷凶极恶的暴徒,警察不敢开枪,这就是网络喷子、键盘侠和某些无良媒体的杰作,也是广大百姓不信任警察的直接反映。但是如果暴徒行凶,警察不敢开枪,畏手畏脚,最终受害的是谁呢?还是老百姓!这才是中国社会的悲哀。在所谓的文明执法,和谐社会的绑架下,中国警察已经失去了国家暴力机关的本色,现在新闻里太多和警察发生冲突的新闻,不再举例,这在美国是不可想象的。这样的现状如果再不改变,只能让犯罪分子更加肆无忌惮,让刁民更加猖狂

对于此类事件造成的严重后果,法律法规必须给出严厉的惩罚制度,此人虽然为醉驾,但是其主观意识清醒,其疯狂程度令人发指,不能单独以交通肇事罪与醉驾来量刑,国家对于此类危险驾驶行为应该定义为刑事案件!造成严重的公共危害,此人必须判处死刑,才能对社会上一些此类同等犯罪分子起到震慑与警示作用

龍族社论:酒驾猛于虎 猖狂更可恨

事件概述:2018年2月9日下午,派出所、巡警、交警等,在广西平乐县平乐镇桂江桥上联合追击一肇事重卡大货车,要求其配合调查,司机拒不配合,并多次掉头疯狂撞击警车及过往车辆。导致多车受损,桥栏杆被撞断,两名辅警掉落桥下。整个追逃过程使两名民警、3名辅警受伤。肇事司机姓梁34岁,起因是,梁某醉酒后驾驶重卡大货车,在桂江桥头与一农运车发生剐蹭,梁某因赔偿问题,用钢管等凶器殴打农运车主,后逃逸。才出现了之前的一幕。最终,梁某被警方抓获。

由于此事件,过程比较复杂,为交代清楚,可能概述篇幅略显长,感谢耐心阅读。

直接表明观点,肇事司机梁某的恶劣行为,已经触犯多项法律,应该受到严惩。

我们先就肇事司机梁某的恶劣行为,聊两句:

自从禁酒令颁布后,酒后不开车,已经成为大多数司机的座右铭。而肇事司机梁某却顶风作案,且他驾驶的还是重型大货车。其酒驾给他人带来的危害程度,更是不可小觑。对于禁酒令及酒驾危害,他应该不是不清楚,但依然明知故犯。这,可能也是一些没有出现过酒驾事故司机都存在的侥幸心理。

从梁某多次掉头撞击过往车辆及警车的表现来看,他这种行为,并非完全是酒精作用下造成的。其疯狂程度表明,他的这些行为,是有主观意识操控在里面的。一般饮酒、醉酒的人,在受到惊吓或刺激后,其酒醉程度会减轻不少,神智会清醒很多。所以,他的这些恶劣行为,是酒精加故意的结果。实属可恶、可恨。

下面从法律的角度来简单分析一下:

首先,梁某醉酒驾车,已经触犯了法律。而且,其驾驶的是重型大卡车,属于营运车辆。

根据我国《道路安全交通法》规定: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,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,吊销机动车驾驶证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,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,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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